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种类:(1)因承包商过程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建筑工程律师。(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纠纷。建筑工程律师。(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建筑工程律师。(4)对竣工日期的争议纠纷。建筑工程律师。(5)对计价方法的争议纠纷。(6)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建筑工程律师。2,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方式:(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律师。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为了筹措资金,经常会向银行**。建筑工程律师,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作为条件,银行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担保法》规定,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债务履行期届满***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人协议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所得的价值受偿;协议不成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工程律师。***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刘强律师——您一生法务的顾问。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筑工程律师。(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律师。(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律师。(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律师。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建筑工程律师。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律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我们是法律的拥护者,更是您的守护神。——刘强律师。
抗辩权的应用。(1)同时履行抗辩权。建筑工程律师。同时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建筑工程律师。(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建筑工程律师。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建筑工程律师。(3)不安抗辩权。建筑工程律师。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建筑工程律师。总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对质量、工期、报酬等关键性的条款的约定存在暇疵或盲点,导致合同履行无法进行,就此而产生的纠纷,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又可适用司法解释,同时法律为纠纷的处理赋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抗辩权,以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不断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建筑工程律师。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建筑工程律师。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建筑工程律师。《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建筑工程律师。《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建筑工程律师。(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建筑工程律师。(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工程律师。唯该条(四)的规定与《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似乎有些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一心为民,服务至上。——刘强律师。
拖欠质保金纠纷。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合同律师: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建筑工程律师。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建筑工程律师。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律师。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维护正义,为您解忧。——刘强律师。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
护权你我他,意识靠大家。——刘强律师。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
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律师。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只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建筑工程律师。因此《解释》第2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建筑工程律师。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建筑工程律师。山西建筑工程律师顾问
刘强强是一家刘强律师现就职于山西梓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刘强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经济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从业十二年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题的额,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强律师更有着坚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以缜密的刑辩思维,娴熟的刑辩技巧,雄辩的语言风格,不屈的勇气胆魄,在刑事案件中探寻正义。 在法律顾问方面,刘强律师则尽心尽力,为企业防患于未然,公司资产并购、债转股、公司重组并购、新三板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债权资产置换、建筑工程纠纷。同时帮企业把控合同风险、完善劳资人事制度、完好地处理应收账款等,使企业在发展壮大之余亦没有后顾之忧。因此,很多企业对刘强律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及干练的处事能力给予高度的评价和认同。 刘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娴熟的实践办案技巧,以专业的态度,用法律技能、真心与汗水为您提供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的公司,致力于发展为创新务实、诚实可信的企业。公司自创立以来,投身于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继承,是商务服务的主力军。刘强律师始终以本分踏实的精神和必胜的信念,影响并带动团队取得成功。刘强律师始终关注商务服务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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